一、合理使用文物,使用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原状;未经市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,不得改变文物保护 单位的使用性质。
二、负责保护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及附属文物(包括文物保护标志)的安全,做到不损毁、改建、添建或者拆除 ;在使 用范围内,不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,不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;积极做好防火、防白蚁工作,严防人为破坏 事件的发生。
三、积极同违反《文物保护法》的现象作斗争,发 生损害或破坏文物的情况,应立即制止和采取相应措施,并及时报告当 地文物主管部门,使之依法得到严肃处理。
四、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和维修。维修前须按照《文物保护法》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动工。保养、维 修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。
五、保持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整洁,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区域内乱搭盖、乱堆放或在文物建筑上刻划污损。
六、经常开展爱护祖国文物的宣传活动,发挥文物的教育作用,热情接待前来观瞻、凭吊、拜谒的人民群众和海内外宾朋, 利用文物进行爱国主义、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的教育。